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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中心(所)资产清查工作圆满结束

2007年2月上旬,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7〕23号文)、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地调发〔2007〕83号文)以及财政部资产清查工作的相关制度、政策要求,在中心(所)领导高度重视下,我单位把此次资产清查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围绕资产清查和资产管理扎实有效地做了大量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资产清查工作落到实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召开的部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及时成立南京地调中心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工作机制。由中心主任陈国栋任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资产、财务、纪检、人事、物管中心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同时成立了资产清查办公室具体负责此次的资产清查工作。明确具体分工与实施步骤,制定了详细的《南京地质调查中心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中心领导亲自部署、过问、督促资产清查工作,对资产清查工作做出合理安排,为资产清查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条件,组织动员方方面面的力量参与资产清查工作,真正把资产清查工作落到实处,顺利完成了资产清查工作。
  二是突出重点,高质量、高效率的完成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要求,我们在资产清查中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以账对卡、以卡对物,以物查物,见物就点,见账就清”的方法,做到清查程序环环相扣,清查对象账实相符。并如实填报资产清查报表,真实反映情况,如实反映问题,以防止漏报、虚报和错报的发生,把好数据真实关和质量关。

三是规范操作程序,全面摸清家底。为能真实、完整地反映我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摸清家底,对我单位的人员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了全面清理和清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指南》的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印发了《南京地质调查中心资产清查操作规程》,使资产清查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参加清查盘点的工作人员都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步步到位。对流动资产、负债、净资产根据2006年12月31日会计科目余额表逐一进行核实查对,填写清查明细表;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标识、核对,填写盘点明细表;对盘亏、毁损及报废的资产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写出文字说明,编制盘点汇总表,并由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以确认盘点结果。

四是认真收集证据,做好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单位对此次清查工作中清理出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了认真的核实,收集证据,对部分资金挂账,财务人员追索到了80年代初,由于年代久远,财务资料已销毁,财务人员不辞辛苦,找当事人了解情况,取得了证明材料;对已拆除的房产,有的是50年代遗留下来的房屋已被拆除,为取得相关证据,找市规划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取得相关证据;对预计报废的固定资产全部找到了原始报销单据,由中心(所)组织的报废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的鉴定,提出了鉴定意见,作为填写申请报废的依据。

5月9日,北京市公正会计师事务所资产清查审计组对我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了检查,我单位资产清查办公室向审计组全面汇报了资产清查工作情况。审计组在听取汇报和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后,对我单位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下一步清查的上报、核销申请等工作提出了意见。
  经过近二个月的艰苦努力,资产清查工作已基本结束。本次清查,共录入固定资产卡片1480张,翻阅账本、凭证132余册。

我中心(所)举办《物权法》讲座

2007年5月11日,我中心(所)举办《物权法》讲座,由中心党委办公室主任郑济林律师主讲,他从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物的取得、物权的设立和消灭,物权的共有等几个方面进行了阐析,并结合我中心(所)的情况提出几个物权方面有待讨论的问题。他认为国土资源是《物权法》中最重要和最有价值的“物”。《物权法》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的用益物权性质,规定了矿权行使和管理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在第三编“用益物权”中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这是重大的法律制度创新。它表明《物权法》认可探矿权、采矿权的物权性质,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中心(所)在探矿权、采矿权方面一定要认真学习和领会《物权法》的精神实质,努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的规范运行。中心(所)领导陈国栋、黄海、李君浒出席了此次讲座。
  14日-18日,我中心(所)有关部门组织职工对《物权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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